欧元区支付清算系统
一 欧元区的支付结算系统分为两类:
1.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它主要包括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1)以及欧洲银行业协会(EBA2)的EURO1系统。此外,还有三家区域性的大额净额结算系统,分别是芬兰的POPS系统,西班牙的SPI系统,法国的巴黎净额结算系统(PNS)。
2.跨境零售支付系统,欧元区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大都依赖于各成员国内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涵盖整个欧元区并对所有银行开放的跨境零售业务支付系统为欧洲银行协会(EBA)的STEP3系统。
二 欧元区支付结算制度概况
(一)法律及监管框架
欧共体条约和ESCB6法中有关对支付和清算系统的重要条款如下:
1、欧共体条约第105(2)条(其内容在ESCB法第3.1条中重申),规定欧元体系7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努力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
2、ESCB法第22条,规定ECB8为确保欧共体内以及同其他国家之间清算和支付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行,ECB和NCB9负责提供相关的清算便利,而ECB负责制定法规。ECB的规章直接适用于所有采用欧元的欧共体成员国。
ECB法规有两类:第一类是针对除欧元体系中各国中央银行外的第三方的。这些法规包括ECB规章、决议、建议与意见;第二类为ECB内部法规,主要是ECB的工作指南、指示以及内部决定。
(二)欧元体系
根据ESCB法第22条的具体规定,欧元体系将着重于承担两方面的工作,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督并同时提供支付服务。此外,欧元体系还促进支付体系领域里的变革。
欧盟在支付体系的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MoU10)。该协议的目的是,促进支付体系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在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IFTS11)方面的合作。
(三)其他相关的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
1、欧共体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2、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
3、其他联合会和协会